法定休息日或节假日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到申请之日”的确定
供稿人:史书明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量:9601法定休息日或节假日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收到申请之日”的确定
——以某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案为例的研究
财经部 史书明
2017年6月18日,杨某通过向某行政机关官网公示的电子邮箱发送邮件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行政机关于2017年7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2017年7月10日)向杨某进行了邮寄。后,杨某认为某行政机关的答复超过了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作为某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认为,信息公开适用工作日,杨某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为法定休息日,因此,某行政机关的答复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律师的这一观点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实践中,“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但是为方便申请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也有通过传真、电子邮箱等多样化的申请渠道。如果申请人是在法定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通过向行政机关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到申请之日”是如何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出现争议,法院没有裁判依据,行政机关也面临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和整体布局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适用工作日。如果申请人是在法定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以第一个工作日为收到申请的时间,从次日开始计算法定的答复期限,这也符合行政机关的工作实际情况。
将于2019年5月15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修改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收到申请之日”进行了类型化的明确,可有效避免因申请人在法定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因没能及时发现而出现的答复超期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