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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被告人依然有上诉权限

供稿人:李东阳  发布时间:2019-08-26  浏览量:59520

案例导入

程某提供场所,召集人员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并雇用唐某、周某帮助发牌、抽水、开门。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正在赌博的程某、唐某、周某及另外等10余名参赌涉赌人员抓获,现场缴获疑似赌资3万余元和赌博工具。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程某、唐某、周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某、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程某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院认为程某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罚承诺,遂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理由均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对程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法院适用量刑建议幅度的最低刑对程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八个月,程某是否还可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再提起上诉。

首先,我国法律并未对认罪认罚作出明确的定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这就意味着认罪认罚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不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就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

其次,被告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因此获得了相应的减刑一审宣判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确实违背了之前认罪认罚的承诺,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可见在没有特别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是否是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仍然享有二审终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此,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并不能因为走了认罪认罚程序就剥夺其上诉权利。

律师看法

认罪认罚制度的意义在于减少公检法各部门之间司法资源的浪费,但对于当事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并没有影响,并不会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权两审终审制是法院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在审级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未突破两审终审制的要求,被告人仍然可以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这并不违法法律的规定

(供稿人:李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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