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被告人依然有上诉权限
供稿人:李东阳 发布时间:2019-08-26 浏览量:59520【案例导入】
程某提供场所,召集人员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并雇用唐某、周某帮助发牌、抽水、开门。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正在赌博的程某、唐某、周某及另外等10余名参赌涉赌人员抓获,现场缴获疑似赌资3万余元和赌博工具。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程某、唐某、周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某、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程某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院认为程某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罚承诺,遂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理由均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对程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法院也适用量刑建议幅度的最低刑对程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八个月,程某是否还可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再提起上诉。
首先,我国法律并未对认罪认罚作出明确的定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这就意味着认罪认罚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不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就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
其次,被告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因此获得了相应的减刑,在一审宣判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确实违背了之前认罪认罚的承诺,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可见在没有特别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是否是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仍然享有二审终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此,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并不能因为走了认罪认罚程序就剥夺其上诉权利。
【律师看法】
认罪认罚制度的意义在于减少公检法各部门之间司法资源的浪费,但对于当事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并没有影响,并不会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权,两审终审制是法院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在审级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未突破两审终审制的要求,被告人仍然可以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这并不违法法律的规定。
(供稿人:李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