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风险防范与举证要点
发布时间:2023-12-12 浏览量:134268一人公司是法人格否认的重灾区,为降低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风险,笔者总结了最新裁判案例,供企业在进行股权架构设计时予以参考:
一、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夫妻、父子、兄弟等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多个主体出资设立的公司,如相关主体的利益高度一致,且无法对股权架构设置作出合理解释或充分举证,或存在挂名股东不参与经营的情况,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三、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属于一人公司,但国有独资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属于一人公司。
四、一人公司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债权人通常会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东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债权人通常会将股东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有可能导致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为避免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应当规范日常管理,切实做到股东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具体包括:
(一)避免公司与股东之间混用银行账户,比如公司的营业收入由股东代收,股东的个人支出由公司账户付款等。
(二)对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做到价格公允,合同、款项支付凭证等交易手续齐全,财务记账真实、准确,与交易情况相符。
(三)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分别列支,人员避免混同。
(四)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做到全面、真实、准确,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的资金流向、财务情况。如财务会计报告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则审计报告出具单位不能是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
(五)对公司与股东财产是否独立进行专项审计。
七、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为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可以提交下列证据: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二)能够反映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的专项审计报告,如能够反映公司财产去向,以及公司财产用于公司开支的情况等。
(三)股东和公司的主要办公场所分离、人员相互独立的证据,如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等。
(四)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的合同、款项往来凭证、财务记账凭证等,能够体现公司与股东财产分别列支。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被认定为股东无法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
(一)未提交一人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的内容不能反映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列支情况,或者审计机构出具了保留意见。
(三)审计报告内容不真实,比如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审计报告中未包括已经查证属实的债务等。
(四)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同一家。
(五)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六)公司长期亏损,未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却向股东清偿债务或者为股东提供担保。
九、股东将一人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的,股权转让完成后:
(一)如一人公司的债务形成于原股东持股期间,则原股东仍需举证证明其持股期间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否则应当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新股东仅有一个的,则无论一人公司的债权产生于股权转让之前还是之后,新股东均需举证证明股权转让后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否则应当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新股东有多个的,债权人主张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新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十、一人公司可以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但是,债权人基于此主张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就该担保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可能导致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一人公司的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对外转让股权的,如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股权转让是为了逃避债务,如新老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存在明显的资金实力不足、交易安排不合理等,则老股东即便举证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仍需以认缴出资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