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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云天 · 以案说法丨银行内部账务处理是否能够引起外部债务消灭

供稿人:曹洁、李婧  发布时间:2021-06-10  浏览量:2240

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率,对逾期贷款进行内部“核销”处理平账为零,能否引起借款担保关系之变更,是银行涉诉案件中典型问题之一,现通过以下两篇案例简作评析:

01案例

案例1:来宾市能通农工商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号:(2017)桂13民终924号

审理法院: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丰兴公司与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忻城信用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元,能通公司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后因丰兴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利息,象州农合行、忻城信用社诉至法院请求丰兴公司返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判决丰兴公司及担保人能通公司等承担责任后,借款人丰兴公司未上诉,仅担保人能通公司提起上诉。

该案中争议焦点之一是,起诉前,象州农村合作银行为降低本行不良贷款率,通过该行账号转账300万元、525万元到丰兴公司贷款账户又扣划归还贷款的行为如何认定。一审时丰兴公司称其还款责任因象州农合行上述还款行为而免除。二审担保人能通公司上诉称象州农合行以收回贷款的名义扣划了丰兴公司账户上的款项,该行为导致的是丰兴公司的借款已经清偿这一法律后果,且该行为最终导致了相关贷款的消灭,具体结果就是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和银监局的监督系统中均显示特定贷款已经清偿的法律事实。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象州农合行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自身呆账、降低自身的不良资产率,并非代借款人丰兴公司偿还本案债务,其行为仅仅是银行对其内部账面上的处理,属银行内部管理范畴,不能引起本案担保借款合同关系或者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无其他免责事由,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责任均不能免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人丰兴公司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故一审法院对象州农合行上述行为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部分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后能通公司又提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将丰兴公司归还825万元借款的行为认定为象州农合行的内部管理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丰兴公司的1000万元债务已清偿825万元,请求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象州农合行上述行为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并作出(2018)桂申2395号民事裁定,驳回能通公司的再审。


02案例

案例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县支行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1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万事发公司向农发行贷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农发行起诉至法院,南昌中院一审判决农发行履行还款义务。万事发公司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农发行内部贷款余额对账单,该对账单显示截止2019年1月31日万事发公司所欠农发行贷款已经清偿完毕,江西高院据此认定本案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农发行申请再审称,对账单上贷款余额为零是农发行在收到该笔不良贷款的债权转让款后做的内部平账处理,并非万事发公司清偿了贷款,该案由最高法院提审。

【裁判观点】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万事发公司二审提交的2019年2月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显示截止2019年1月31日万事发公司贷款余额为零。但该对账单并不是还款凭证,不足以认定万事发公司已清偿案涉债务。2019年6月13日,农发行提交一份《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对收回万事发公司贷款进行了说明,即农发行于2019年1月将其持有的万事发公司债权转让给城投公司,城投公司向农发行支付了债权转让款16711106.30元。该情况说明有农发行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及付款回单等证明,且万事发公司再审中亦主张案涉贷款债权已转让给城投公司,该情况说明陈述的事实应予确认。故农发行收取的是城投公司支付的债权转让款,而债权转让并不是债务消灭的原因,不影响万事发公司的债务负担。万事发公司亦未主张其自身或委托他人向农发行或城投公司清偿了债务,因此万事发公司并未清偿本案一审判决确认的债务。二审判决认定万事发公司已经清偿一审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确认的债务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万事发公司、万万、舒正英、万凌应当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



法理评析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阐述的规则在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都广泛存在,最常见的例子是银行内部就某笔逾期贷款作“核销”处理,或者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后,收取债权转让款并在内部会计账目上平账处理使债务人贷款余额显示为零。以上,往往被债务人作为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已经豁免的理由。然而,外部的合同关系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行为而转移的,在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人也未清偿之前,不可能因为银行内部的财务处理而影响外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并不导致债务消灭,也不影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更不会影响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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