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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云天·“今日我当班”|省政务服务中心法律咨询窗口之律师札记——“临时工”工作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4-01-23  浏览量:40005
“临时工”工作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河南博云天律师在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法律咨询窗口值班时,接待来访群众杨某,其称自2023年11月在某公司做装卸工作,公司称临时工不签劳动合同,工资日结,公司根据工作量大小通知工作时间,由公司人员具体安排工作内容,2023年12月在工作时受伤,咨询能否申请认定工伤?

一、什么是临时工?
临时工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与正式工相对,是企业在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上使用临时工(或称短工),一旦工作结束即行辞退。同时,不少企业利用临时工的廉价劳动力和辞退方便的条件,在不少长期需要的岗位上也大量使用临时工。

二、临时工的法律地位?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该复函对“临时工”这一历史用工概念及其在劳动法实施后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解释,对于临时性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

三、临时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初步判断,但在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仍需向公司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另一种是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作了如下界定:“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是否具有“从属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及财产性等因素综合认定。而劳务关系中虽然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和指示关系,但人身依附性不强,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是相对独立的,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杨某名义上是临时工,但是具体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是由公司人员来安排、管理,由公司进行工资发放,所从事的工作也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无论杨某工作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还需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收集好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的相关材料,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不论何种用工形式,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应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承担相应责任。在职工遭受工伤时,如果单位不承认和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工伤职工就要注意收集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以及其他一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赵涉云律师简介

行政法律事业部律师。
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中共党员,主要从事行政法、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合同法等法律业务。曾代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诉讼一案,并成功胜诉被认定为工伤七级;先后参与办理行政复议和系列行政诉讼案件、某公司提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之诉案件;参与办理拟收购某烂尾楼的法律尽职调查、作为破产管理人成员参与办理公司破产案件;曾参与负责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为企业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及为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办案风格亲切耐心,坚持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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