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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云天·“今日我当班”|省政务服务中心法律咨询窗口之律师札记——如何立遗嘱才合法有效?

发布时间:2024-03-07  浏览量:40412
如何立遗嘱才合法有效?
河南博云天律师在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法律咨询窗口值班时,接待来访群众咨询:称其哥哥已去世,在重病住院期间立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是所有财产均由其配偶和子女继承,经父母辨认无法确定遗嘱是其本人书写的,咨询该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什么是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通过生前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范围、继承的财产、继承的份额等,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思自治,故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无顺位限制,也无人数限制。

二、如何立遗嘱才合法有效?
(一)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1)  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应当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包含注明的年、月、日部分,也不能打印后签名。
2)  遗嘱要由被继承人亲笔签名。此处的签名是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上登记的姓名。
3)  遗嘱注明的年、月、日应当齐全,缺一不可。
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1)  见证人数量应为两人(含)以上。
2)  见证人资格的限定。《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以下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  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应当同时在场。被继承人的口述与代书人的代书、见证人的见证必须在同一场合、同时发生,不能线上见证、轮流见证。
4)  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均应当在遗嘱上签名。
5)  注明年、月、日。
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这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的遗嘱形式。
1)  见证人的数量和见证人资格要求与代书遗嘱一致。
1)  必须在场见证,遗嘱人、见证人均在场时当场打印。
2)  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如某一页欠缺部分人签名或无签名,实践中一般认定该页内容无效。
3)  注明年、月、日。
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  见证人的数量和见证人资格要求与代书遗嘱一致。
3)  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被继承人和见证人的姓名、身份并展示正面肖像,姓名、肖像均需确保清晰。
4)  在录音录像中说明录音录像时的年、月、日。
5)  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应当同时在场。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  存在危急情况。如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等,导致被继承人客观上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
2)  见证人的数量和见证人资格要求与代书遗嘱一致。
6)  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应当同时在场。
3)  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
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取消了原《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公证遗嘱已不具有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各类型遗嘱在效力上没有高低之分。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订立时间最靠后的遗嘱为准,这也是遗嘱中要求注明明确的年、月、日的原因,但因公证的正规性和严肃性,可以有效降低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

(二)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三)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人对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依法具有处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来访群众主要是对订立遗嘱时其哥哥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亲笔签名产生怀疑。是否亲笔签名可以对比生前的签字文件或者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来确定;由于被继承人已经去世,其订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能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需对照遗嘱,结合被继承人生前的精神状态、具体患病情况、身体状文化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遗嘱的效力。


本文作者简介

赵涉云
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
行政法律事业部执业律师
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中共党员,主要从事行政法、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合同法等法律业务。曾代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诉讼一案,并成功胜诉被认定为工伤七级;先后参与办理行政复议和系列行政诉讼案件、某公司提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之诉案件;参与办理拟收购某烂尾楼的法律尽职调查、作为破产管理人成员参与办理公司破产案件;曾参与负责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为企业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及为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办案风格亲切耐心,坚持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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