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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云天 · 学术研究|帮工人致被帮工人损害的责任分析

供稿人:龚慧  发布时间:2021-08-27  浏览量:1453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5日下午,张某驾驶自有的拖拉机在运送水泥的过程中,遇到路上有坡不能驶过,便请求路过的铲车司机刘某帮忙推车,经两人协商,张某掌握拖拉机方向盘,同时指挥,刘某用铲车推车。在刚推拖拉机时,因拖拉机车头与货厢属活动联接,随着推力增大,拖拉机车头与货厢方向没有保持一致而是向左发偏转,张某不去扶正喊停而是直接站到车上往下跳车摔伤腿。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中下段骨折、左踝关节多发骨折及左小腿皮肤擦伤。在扣除城镇居民医保报销部分后,张某在医院自费支付医疗费23000元。2021年张某要求刘某赔付医疗费2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无偿帮工,造成被帮工人张某受伤,是否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中的帮工人的侵权对象指的是被帮工人以外的第三人,扩大解释可以包括被帮工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刘某无偿给原告张某帮工过程中给原告张某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因为无偿帮工就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但考虑到原告作为受益人,可酌情减轻被告刘某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应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看,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还是应与被帮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帮工人刘某无偿给张某帮忙,致使被帮工人张某受伤,刘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由张某自行承担损失也即刘某不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发生在2020年,本案适用原来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释》对帮工人致第三人损害、帮工人自身受到损害及帮工人被第三人损害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但对帮工人致害被帮工人的责任未作规定。但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立法价值的取向上来看,还是可以作相应的分析:

首先,帮工人致人损害的,并非一概不负赔偿责任,从《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看,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还是应与被帮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既然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帮工人造成被帮工人人身损害做出明确规定,就应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根据侵权责任自负的原则,帮工人因过错造成被帮工人人身损害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路上的监控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张某到拖拉机驾驶位入坐后,便站起来给刘某打手势,然后坐在驾驶位上面操作方向盘,刘某便开铲车在后面开始缓慢地推拖拉机货厢;在推到半坡时,因拖拉机车头与货厢属活动联接,随着推力增大,拖拉机车头开始翘起来并与货厢方向没有保持一致而是向左发生偏转,张某不应当从座位上站起来去试图扭转方向,而应当采取示意刘某停止推车措施,即张某存在有操作不当行为。刘某具有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铲车无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判断,张某因拖拉机车头向左发生偏转而被甩下车倒地受伤在一瞬间就发生;刘某在驾驶铲车无偿帮助张某推车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则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张某提出要求帮工人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在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则应该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张某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无偿帮工人刘某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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