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证据能力·证明力:徐文海博士“民事证据证明责任问题”——2023博云天法律沙龙V3
发布时间:2023-04-16 浏览量:6204月16日上午,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同济大学法学院多元解纷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博士徐文海莅临我所,以“民事证据证明责任”为题,为大家带来一场氛围活跃且内容丰富的讲座。来自我省法院、高校的专业人士及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行与我所部分律师分别以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共同聆听了徐博士的讲座。
徐博士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中新增名词“举证证明责任”开始,对“证明责任”“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三个概念进行了梳理。其中证明责任主要由实体法规定,证据能力主要由程序法规定,而证据证明力主要是基于法官的自由心证。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详细规定了证据证明力大小的比较规则,但这一规则已在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被删除,仅在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当案件事实不明的情况下,证明责任仅归于原告,法官为了查明事实,可以依职权要求任何当事人提供证据,但这并不影响最终证明责任的承担。
关于诉讼标的,有旧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等不同见解。我国大多认为诉讼标的就是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实际上,诉讼标的既不是“法律关系”,也不是“请求”本身,而是基于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至于具体的诉讼请求,仅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个诉讼请求可能存在多个请求权,即所谓的“请求权竞合”,实际上,请求权本身是有顺位的,“意定”优于“法定”。比如著名的“电车案”,合同之债的请求权优于侵权之债的请求权,并不存在竞合问题,法律只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才拟制出了“请求权竞合”的概念。
唐有良主任在致辞和互动中提出,博云天的执业理念是依托“大金融”“大环境”法律主业,广泛开展学术研究,并依托执业和学术,做专业型社会公益,为此我们原则上每个月都要举办“博云天法律沙龙”。徐博士虽然讲的是理论甚至是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却在回答我们日常的实务案件时也能做到驾轻就熟、游刃有余,能够从案件自身的角度给我们以启迪,富有穿透性,这就给我们一个重要提示,“惟真学术才有真实务”,实务中的很多疑难问题其实在学术上可能早已反复讨论过,根本不是“问题”,因此博云天法律人要多读书、读好书。在这方面,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许多著作都是淡泊名利、精益求精、条分缕析、溯端竟委的上乘之作,能够引导我们戒骄戒躁、立足本职、安心学问。就此,他呼吁大家要进一步重视民事程序理论的学习,尤其注意学习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著作,以此提高自己的民事诉讼专业水准,乃至全面的学术素养,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精英式法律服务。
徐博士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中新增名词“举证证明责任”开始,对“证明责任”“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三个概念进行了梳理。其中证明责任主要由实体法规定,证据能力主要由程序法规定,而证据证明力主要是基于法官的自由心证。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详细规定了证据证明力大小的比较规则,但这一规则已在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被删除,仅在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当案件事实不明的情况下,证明责任仅归于原告,法官为了查明事实,可以依职权要求任何当事人提供证据,但这并不影响最终证明责任的承担。
关于诉讼标的,有旧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等不同见解。我国大多认为诉讼标的就是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实际上,诉讼标的既不是“法律关系”,也不是“请求”本身,而是基于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至于具体的诉讼请求,仅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个诉讼请求可能存在多个请求权,即所谓的“请求权竞合”,实际上,请求权本身是有顺位的,“意定”优于“法定”。比如著名的“电车案”,合同之债的请求权优于侵权之债的请求权,并不存在竞合问题,法律只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才拟制出了“请求权竞合”的概念。
唐有良主任在致辞和互动中提出,博云天的执业理念是依托“大金融”“大环境”法律主业,广泛开展学术研究,并依托执业和学术,做专业型社会公益,为此我们原则上每个月都要举办“博云天法律沙龙”。徐博士虽然讲的是理论甚至是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却在回答我们日常的实务案件时也能做到驾轻就熟、游刃有余,能够从案件自身的角度给我们以启迪,富有穿透性,这就给我们一个重要提示,“惟真学术才有真实务”,实务中的很多疑难问题其实在学术上可能早已反复讨论过,根本不是“问题”,因此博云天法律人要多读书、读好书。在这方面,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许多著作都是淡泊名利、精益求精、条分缕析、溯端竟委的上乘之作,能够引导我们戒骄戒躁、立足本职、安心学问。就此,他呼吁大家要进一步重视民事程序理论的学习,尤其注意学习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著作,以此提高自己的民事诉讼专业水准,乃至全面的学术素养,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精英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