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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和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共同举行“ESG背景下金融与投资法律问题研究”合作项目启动仪式暨开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3-05-07  浏览量:655
2023年5月7日下午,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斌副教授主持了该校与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的合作项目“ESG背景下金融与投资法律问题研究”启动仪式,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唐有良律师参加了仪式,研究中心研究员梁泽宇博士、研究员叶凝遥博士、研究员丁亚琪博士和多位老师、同学,博云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俨祯、合伙人杨玲玲、房地产部主任栾萌以及夏婷婷、冯飞飞等律师共同参加了这一活动。

在简单而隆重的签约仪式之后,刘斌执行主任向唐有良律师颁发了聘书,聘任唐有良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研究员。

随后,各位专家和与会人员围绕项目主题逐一进行发言。
刘斌执行主任认为,在公司法和金融法方面如何回应ESG理念是我们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其中在合规领域ESG理念就更为突出了。从研究的进度上来看金融合规相对比较成熟,从国内外的相关文件上来看规定比较明确;责任投资是从投资一端对ESG的研究;绿色金融是强调在投融资决策中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金融合规、责任投资、绿色金融都是ESG研究的重要方面,也是颇具意义的研究主题。

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法学博士、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研究员叶凝遥老师从可持续金融角度进行分享。他认为,可持续金融是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原则纳入商业决策、经济发展和投资战略。英国和欧盟已经将ESG放在发展计划中很久了,尤其是欧洲作为环保的“桥头兵”更是关注该领域的发展。为应对银行业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BCBS)在2020年成立了气候相关金融风险高级别工作组,以履行委员会加强监管、监督和实践的职责,提高金融系统稳定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气候相关风险纳入监管并将气候相关风险放在第一支柱里。将ESG纳入发展计划是市场保护的重要举措,反馈到金融市场就是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利益,银行进行投资需要将投资的目标公司的风险纳入进来。

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法学博士、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研究员丁亚琪老师对域外和我国ESG研究现状做了回顾梳理和展望。践行ESG理念已成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资本市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也是践行绿色发展和负责任投资的必然选择。ESG有关研究仍有如下发展空间:比如进一步深化有关ESG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体系问题的研究;责任投资下软法进路的构建;完善我国ESG顶层监管设计;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行动等问题。因此本项目ESG背景下金融与投资法律问题研究的三个层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法学博士、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研究员梁泽宇老师以实务中的案例切入,就环境公益诉讼中追究银行授信放贷行为之侵权责任问题进行发言,目前大家对如何认定银行的过错及其标准问题争议较大,一般认为ESG目前尚属倡导性的一种理念和标准,如何进入裁判的视野,其路径是什么?都需要深入的研究。
唐有良律师对梁泽宇老师提到的案例发表了自己的理解,他认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性的呼吁,这很难进入法官裁判的视野;第二种是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出发,论证银行有无过错,是否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此,他认为,如果银行在授信、贷前审查过程中没有调查融资项目在环保方面的情况,导致发放的借款在事实上成为企业污染环境的推手,那就可以认定银行对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当就此承担责任。他还提出了自己的困惑,那就是除了侵权责任的路径之外,还有无其他的追责路径可循呢?
这一问题引起了与会人员的热烈讨论。有观点认为,金融机构不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其负有贷前审查的职责,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有观点认为金融机构如果明知将会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下继续放贷,应该对损失的扩大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观点认为金融机构没有责任,其在放贷时无法预见环境损害的发生,很难证明其与企业之间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此外,假定金融机构有责任,究竟是什么责任?等等。

冯俨祯律师非常关注刘斌老师参与起草工作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她结合修订草案第190条,对公司董事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进行发言。她认为,以前我国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的董事责任的相关理论研究比较少,近些年逐渐受到大家的关注,但是相关的研究仍然不深入。传统的法人机关理论、职务行为理论、信义义务等应当正确看待,如果董事对于公司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至于究竟是侵权责任,还是特别的法定责任,以及具体构成要件等,也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刘斌老师结合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中的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是否包括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对冯律师的发言进行了回应。他认为,从一般构成上来看,这个问题的答案应当是包括的,但是条款表述确实过于抽象,需要细化和落实。

杨玲玲律师认为,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发布了《绿色投资指引》,上海、深圳等城市已有响应,ESG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金融监管都在逐步加强,但是有一些省市并无完整的政策指导。博云天律师在金融业务板块中的业务尤其是银行信贷法审业务中,需要引导企业和银行关注到环境影响等,优化银行的治理模式和组织架构并进行合规建设。

栾萌律师从房地产领域进行发言。她首先回顾了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近年来在几个主要纬度进行ESG合规的表现:在环境方面,表现较好的房企积极将绿色观念融入项目开发全流程,从土地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建造、运营维护和房地产租赁全阶段推动绿色低碳化,实践措施包括被动式超低能耗设计、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设计等等;在社会范畴方面,大部分的标杆房企已建立内部智慧工地系统,设置现场实时管理、智能决策、质量安全巡检及数据共享等功能,实现施工全过程数字化管理、流程自动化、施工标准化;在治理范畴方面,房企普遍存在董事会成员男女比例失衡问题,女性董事会成员占比不足MSCI的30%标准,甚至约35%的房企董事会中没有女性成员。同时,栾律师也提到ESG短期内或许会提高经营成本,但其实质上是以一种更合乎道德的方式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实现有质量、有价值的增长,而且ESG虽然目前更多是在上市公司内实施,但在经营中融入ESG理念将能帮助更多类型的中小企业,包括没有明确引入ESG概念但是凭借出色的治理取得良好社会评价和经济效益的河南本土企业“胖东来”等。
法律出版社策划编辑谢瑞忠也针对项目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提出了自己建议,项目组应当重视相关法规和案例汇编,对相关法规、案例和指引的评析,以及基础理论研究等对实务界都会很有参考价值。

“ESG背景下金融与投资法律问题”合作项目为期三年,双方认真讨论了基本的研究框架和研究计划,并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第一年的研究主题是“金融合规”,在此基础上,第二年、第三年将陆续以责任投资、绿色金融等为题,开展下一步的研究。本次会议之后,双方将按计划组织若干研讨会和必要的调研活动,形成若干高质量论文和出版物等研究成果,力争对相关的金融监管、公司实务和学术研究等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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