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 > 法学研究 > 学术研究

法学研究

学术研究

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福音:恒大集团旗下某项目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判决“涤除登记”

发布时间:2023-10-24  浏览量:134220

公司员工被指派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以后,如何摆脱这一身份的困扰,成为很多挂名法定代表人面临的难题,尤其是房地产行业整顿以来,这种现象已经越来越多。近日,博云天律师全程参与的恒大集团旗下某项目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一案完胜,为这类纠纷的有效解决开辟出了一条新思路。


案 情 简 介

恒大集团在某省设立的恒大地产省级有限公司为开发其下属某地级市的房地产项目而于2017年1月在该市设立项目公司,并委派其员工担任该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22年12月10日,经过公司批准同意,该法定代表人离职,并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但是公司迟迟不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后来由于恒大项目出现危机,该名义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工作和生活出现多处不便,遂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以公司和上级股东公司为被告,向公司注册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变更公司登记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涤除登记。


审 理 情 况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请求判决涤除其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对此,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参加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人员,现被告早已同意原告离职,原告早已不再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相关社保手续也已经不再缴纳,再让原告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于法无据。而且,让一个既非公司股东亦非员工的人员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有的责任,也是明显不公平的。

原告的观点得到了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一、被告项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逾期未变更,视为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被告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被告项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变动备案;三、被告股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被告项目公司办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执行董事、经理变动备案登记手续”。


博 云 天 观 点

这是一个博云天律师全程参与的案件,此类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通性和代表性,一些公司股东为了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除了采用“代持股”方式之外,更多的是以普通员工甚至无关人员的名义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然而随着公司法的逐步完善尤其是民法典的施行,只要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意味着承担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尤其是近几年的房地产开发领域,许多已离职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失信而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等,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就此,能否通过诉讼涤除挂名法定代表人登记,应该说以前是有一定争议的,而本案的胜诉标志着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维已经比较成熟。


Hi智车

豫公网安备 41010702002104号